企业必知丨新修改《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第四节 安全生产新问题的应对

2021-09-06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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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生产新问题的应对


2021年9月1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来临


这次的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个人

带来了哪些影响?

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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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

每日一个企业必知新变化

带你快速掌握新安法的重点解读


安全生产新问题的应对

1
餐饮等行业新要求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对餐饮行业的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
危险作业新变化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沿袭了危险作业的提法,在爆破、吊装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在进行这些危险作业的时候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
不得非法转让资质\不得非法转包、分包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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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学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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