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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情况
2022年1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鸿某电子有限公司出租的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金源一路12号F栋厂房后侧宿舍一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承租方深圳市信某锡业有限公司将厂房后侧宿舍一楼用作仓库使用。深圳市鸿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信某锡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为此,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208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12月19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2年11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该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
处理结果

深圳市鸿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信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深圳市鸿某电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某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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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该标准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该类违法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者将会被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
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1个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
◆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
◆涉及4个以上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0.1万元、0.4万元、0.8万元罚款。”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