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2023年第二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6月30日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普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225万元罚款。
5月30日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3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某处人民币0.77万元罚款。
7月28日
5月9日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6月16日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处人民币0.85万元罚款。
6月2日
定陶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
5月10日
调查中还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彭某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对彭某某、刘某处人民币2万元、1万元罚款。
5月10日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电气焊作业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5月13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线建设,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5月5日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6万元罚款。
来源:应急管理部
编辑:龙岗区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