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堵”要不得!坂田开出多张罚单

2024-03-08 15:13:50 

说起拥堵

脑海中第一时间浮现的

可能是交通堵塞

但是还有另一种堵塞

疏散通道被堵塞


疏散通道是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发现疏散通道

被当成了“杂物堆放通道”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

还给我们的安全蒙上了一层阴影


坂田辖区就发生过

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的情况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2023年9月19日,坂田消防救援所收到举报,投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的某公司没有消防通道,投诉人认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坂田消防救援所监督员立马到现场核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14#厂房3层西侧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0月19日,坂田消防救援所监督员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的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第1层南侧疏散楼梯间、第8层疏散通道处堆放杂物,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7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9日,坂田消防救援所监督员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的某餐饮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场所2楼东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场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3月2日,坂田应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城某公司三楼仓库西边一处安全出口上班期间锁闭。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19日,坂田应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坂田街道新雪社区某公司二楼仓库一处通往南侧出口的疏散通道被堆放的大量货物完全堵塞,未保持上班期间疏散通道的有效畅通。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疏散通道看似不起眼

但火灾发生时

它们就是被困者的“生命通道”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哪些场所必须有逃生通道?

平时如何保持逃生通道畅通?

逃生通道五问,您一定要了解!



来源:坂里田事
编辑: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