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解与适用——第一、二条

2022-10-17 14:42:36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制定其他与生产安全有关的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基本遵循。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主体范围]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调整的事项]

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本法与某些对安全事项有特殊性规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本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考虑到有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需要进行单独立法,目前,这些领域的立法包括《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些除外规定并不是完全排除《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的通用、一般的制度规则,对这些特殊行业、领域仍然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