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2022年4月21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铜世界装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液氧、液氮、油漆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该企业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检查还发现,当事人油漆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部分电灯、配电柜、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及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以北京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及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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