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 一渔具店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处罚可不小!

2022-11-22 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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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啥气呢?

又看到一起违法案例~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可不得了,大家莫要存在侥幸心理!


近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查获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对当事人(长沙县某渔具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氧气87瓶)和违法所得3045元,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8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湘龙街道对该街道水渡河市场水产区10栋13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存放氧气并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处存放氧气87瓶,规格为40升/瓶、10MPa压力,系长沙县某渔具店存放;该渔具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执法人员迅速将氧气抽样送专业机构检验。检验表明,该店氧气瓶氧含量(体积分数)为99.65%,系压缩氧,属于危险化学品。




我开的是渔具店,自己需要氧气,很多运鱼的车辆也需要氧气,所以我就从株洲一公司购入氧气自用,并转卖给一些运鱼的车辆驾驶人。


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渔具店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我知道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水渡河水产市场安全条件不具备,就没办。

经执法人员调查,查实该渔具店销售收入为3045元。未经许可,擅自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长沙县某渔具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87瓶氧气)和违法所得3405元,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来源:星沙应急管理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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