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查获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对当事人(长沙县某渔具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氧气87瓶)和违法所得3045元,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8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湘龙街道对该街道水渡河市场水产区10栋13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存放氧气并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处存放氧气87瓶,规格为40升/瓶、10MPa压力,系长沙县某渔具店存放;该渔具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执法人员迅速将氧气抽样送专业机构检验。检验表明,该店氧气瓶氧含量(体积分数)为99.65%,系压缩氧,属于危险化学品。

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渔具店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执法人员调查,查实该渔具店销售收入为3045元。未经许可,擅自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长沙县某渔具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87瓶氧气)和违法所得3405元,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来源:星沙应急管理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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