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还原
2022年7月1日,望某集团公司中标某学校学生宿舍老旧水电线路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项目,随后与陆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陆某建筑劳务公司。
8月15日,陆某建筑劳务公司带班和工人梁某等4人,在学校配电房更换照明电源电箱和布线过程中,梁某触电被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
事故情况

望某集团公司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项目经理董某每周在项目上工作时间3天,长期不在岗履职。
同时,陆某建筑劳务公司也未对死者梁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当其靠近带电电箱进行辅助性工作时,该公司未对梁某介绍相关电气注意事项和要求
事故暴露出如下问题
01
望某集团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作业区域内存在触电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02
望某集团公司未建立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保证责任制的落实,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
03
望某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进场作业,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点进来看看 龙小安怎么说吧

望某集团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被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小贴士
///
“培训不到位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一项最基本的工作,也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防范意识,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