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有效开展
在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典型执法案例中
已有一大批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处罚
其中,一位被处以2.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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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浙江省杭州市某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因存在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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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
浙江省江山市浙江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祝某某因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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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夏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某因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6万元罚款。
那在这些案例中被处罚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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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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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你是不是以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的情况就仅以上这些内容了吗?
应急君想说的是
这些行政处罚只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如果企业发生事故
主要负责人面临的可能就是刑事处罚了!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
2022年以来,有3名总经理和1名董事长
在安全生产事故中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别被判处一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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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判日期:2022年6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中卫市胜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胡小川在中卫市胜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10·1”事故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
宣判日期:2022年7月7日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资阳市XX饲料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乾福在简阳市国道G318线“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
宣判日期:2023年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牛佳 在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6·3”事故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四
2023年3月9日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刘义在兴隆煤矿顶板事故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那么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获罪后将面临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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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据2022年以来
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还有3名总经理和2名董事长
在三起事故中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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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中(点击查看详情),公司董事长陈果亮,公司总经理郭志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事故现场
● 在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中(点击查看详情),公司总经理陈宇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仲恺高新区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7·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点击查看详情),公司董事长陈X明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经理姚X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经验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各位董事长、总经理
请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勿要触碰红线
等到面对法律的严惩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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