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堂|一企业未做乙炔气瓶防倾倒措施被罚款1万元

2023-09-06 16:06:00 

第8期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企业安全意识,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推出《法理学堂》专题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持续带领市民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发展。


案例警示

2023年4月6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某环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安全管理员段某明随同检查。该单位现有从业人员9人,经营面积150平方米。

检查发现:该单位有6瓶乙炔气瓶,每瓶重量标识52KG;使用过程中,1瓶乙炔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储存中,5瓶乙炔气瓶露天存放,与氧气瓶混放;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5瓶乙炔气瓶、使用危险物品1瓶乙炔气瓶均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

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危险物品量<2T的,处1万元罚款;

◆2T≤危险物品量<5T的,处3万元罚款;

◆5T≤危险物品量<10T的,处5万元罚款;

◆危险物品量≥10T的,处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4.9万元罚款。


安全提醒

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压力容器,如果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企业工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一定要遵守氧气、乙炔气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立放的气瓶,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来源: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