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期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企业安全意识,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推出《法理学堂》专题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持续带领市民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发展。
案例警示
2023年9月15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黄贝执法中队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新建工程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乙炔危险物品(2瓶气瓶充装的乙炔总和最大不超过14.72KG)时未采取可靠的防倾倒安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0(叁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023年9月17日前完成整改,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单位已落实整改。
违法行为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条: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第20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罚标准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物品量<2T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物品量≥2T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提醒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您,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压力容器,如果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企业工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一定要遵守氧气、乙炔气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立放的气瓶,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编辑制作: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