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2023-12-19 11:12:56 



当前,人民群众物质水平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于民主、法治、人格尊严的保护、环境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民法典》的形成,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回应民生的关键问题,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它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它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彰显出丰富的时代精神;不仅开启了全民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不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物权篇

居民小区内的车位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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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居民小区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如何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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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有时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进行大规模维修,以及坏旧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以使其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不断提高其使用效能,或者使其具有新的效能。

     居民小区内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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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及电梯内的广告位都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出租电梯内广告位获得的租金应在扣除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而对于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入,如果本小区业主没有约定如何分配此项收入,那么该笔租金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居住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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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督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内容来源:南粤应急风

编辑: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