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峨眉山市乐都镇“8·12”罩棚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组织劳务人员在主体基本完工、集中堆载彩钢瓦的罩棚桁架上方作业(铺装彩钢瓦、进行檩条焊接),由于罩棚自身结构体系不合理,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不科学,致使钢立柱偏心受压,桁架结构失稳,钢柱下无有效连接,预埋钢筋受剪脆断导致倾覆,造成局部坍塌,使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7名作业人员从约13米高处坠落,酿成伤亡事故。1.事故罩棚的施工单位(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岭门窗经营部):无资质承揽该罩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盲目组织冒险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2.事故罩棚业主单位(峨眉山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是发生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3.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 2018年5月,永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易谭友找到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岭门窗经营部负责人马明岭,提出修建永辉公司的罩棚,并提前支付了马明岭20万元工程款,双方无书面合同。2. 2018年8月11日主体结构已基本完工,剩余工程就是铺装彩钢瓦和透明玻璃纤维瓦。3. 2018年8月12日上午马明岭租用的吊车,将约90片彩钢瓦和30片透明玻璃纤维瓦从地面全部吊装上罩棚钢质桁架上。4. 2018年8月12日下午1:30左右,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张德富带领11名工人上班,分成了3个小队,其中2人在地面作业,7人在罩棚顶端铺装彩钢瓦和焊接檩条,3人在另一作业点,大约3:40分,现场作业人员在已经完成主体结构的钢质桁架上铺装彩钢板和焊接檩条作业时,东南向4榀桁架局部坍塌,致使7名作业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1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1.对峨眉山市乐都镇安办工作人员龚永旭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2.对峨眉山市乐都镇党委委员,分管安全、违建工作副镇长李庆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3.对峨眉山市乐都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邓劲松书面诫勉;4.对峨眉山市经信局能源安全股股长姚世明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5.对峨眉山市经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熊蔚书面诫勉;3.张德富:劳务作业人员组织者,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组织的高处作业、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佩戴安全带。违章指挥,现场管理混乱,凭经验、按习惯施工,桁架严重承载;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深度昏迷,后于8月23日死亡,调查组未能对其进行谈话调查,建议不对其作出处理。1.责成乐都镇政府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2.责成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向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