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2022-08-30 14:45:53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节选《条例》第五章社会监督部分。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和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


  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下列安全生产监督及相关活动: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


  (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有关案例的宣传。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府运营的网络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具体片源、时长等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