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广州一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未办理变更申请 立即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2024-05-10 09:50:07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广州市应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9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住所变更),但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住所仍显示为原先所在地址。该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后,未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未变更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决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启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特性,如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管理不到位,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所以持续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力度是应急管理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施许可与审核制度是为了有力监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打击企业规避监管的苗头,预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前防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来源:广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