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2024年1月29日,广州市应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9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住所变更),但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住所仍显示为原先所在地址。该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后,未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未变更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决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州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