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以案普法
①非法经营罪
案例1: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本案当事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并被注销后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同时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贸易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合计3684.443吨,违法所得金额6311.9万元。
处理结果:对该公司给予并处65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3119375.7元人民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刑衔接。
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2023年度10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中,有6起是涉及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6起均实施行刑衔接。
法律条文:《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既包括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情形,也包括取得许可证但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超出许可范围的,以及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②危险作业罪
案例2: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司负责人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随后,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条文:《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