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概况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已知施工范围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甲公司处法定最高限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经理潘某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乙燃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天然气泄漏后,未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区域,未疏散现场人员,且未进行不间断检测周边天然气浓度,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原有罚款基础上进行3倍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曹某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副总经理刘某处上一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事故调查组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专家评析事故概况

来源:应急普法、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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