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 | 一场火灾损失877万元,被判3年9个月?都是这件事没做好!

2023-05-22 14:54:48 
近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了


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动员部署专题会议




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为何如此重要?
#应急普法#第十二期
坪小安就带大家聚焦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看看“小问题”不及时排查整改
是如何变成“大事故”的



01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1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存在建筑无消防报备报建、无消防验收、电线电器老化等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仓库经营者甘某不以为然,未进行全面整改。
离安全检查仅仅过去9天,仓库发生了一场大火,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大量货物被毁。最终,甘某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

案例二


2023年3月,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一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黎某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例警示我们
集中存储和放置物资的库房
旦意外
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极大
因此,以下这些仓库防火安全知识
一定要掌握


那么,作为生产安全事故
高发、多发的“重灾区”——
特别是“厂中厂”)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出租方和承租方
又该如何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呢?



安全生产无小事

企业务必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只有这样

才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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