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一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
造成财产损失逾45万元

据了解
起火原因为
凌某某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
在厂房进行切割作业
作业期间
火星四溅迸射入除油槽内
引燃易燃液体造成火灾

事发后
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凌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
作为容易引发火灾爆炸
危害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特种作业
因其高风险性被纳入国家严格监管范畴
必须由经专门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防范动火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
这“十不准”请记牢!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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