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布线、脚梯触电,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两宗事故案例!

2023-08-01 19: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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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事故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西乡街道富华社区某

装修工地“6·13”触电事故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3日,廖某红个体施工队(无固定作业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冯某婷(事故工程业主)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承包事故装修工程,但该工程未去社区进行小散工程备案。


2022年6月13日,廖某红个体施工队水电班组工人陈某平(死者)在装修工地二楼过道处的金属人字梯上用电锤进行作业,在作业时未将电缆线路按规定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同时,廖某红安排电工安装的二楼临时用电也未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导致陈某平站在塑料防滑脚套破损的金属人字梯上作业时,梯脚压破涉事电缆红色电线的内外绝缘层触电死亡。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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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员

1. 工人陈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未将电缆线路按规定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导致其站在塑料防滑脚套破损的金属人字梯上作业时,梯脚压破涉事电缆红色电线的内外绝缘层触电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廖某红在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装修工程,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金属人字梯,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作业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电线布设混乱、金属人字梯塑料防滑脚套已破损、临时用电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且涉事漏电开关的保护功能失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廖某红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廖某红涉嫌犯罪的相关资料已由调查组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某大厦“6·1”

一般触电事故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郭某水经人介绍组织涉事房屋的装修工程,并达成口头约定。5月31日郭某水临时雇请刘某元(油漆工)、王某朝(电工,未取得电工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与周某光(死者)入场施工。郭某水在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前未告知相关物业公司,且未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施工备案。


2023年6月1日,周某光(死者)带领朱某峰到某大厦902室内安装天花板吊顶。14时许,因室内照明不佳不方便作业,朱某峰便让王某朝到902室安装照明灯。15时许,由朱某峰负责在地面传递天花板材料(石膏板)给周某光,周某光则负责站在人字梯(离地高度约1.6米)上安装。由于周某光未佩戴安全帽站在防滑套破损的金属人字梯上挪动梯子,梯脚压破涉事线路的黄色电线绝缘层,金属梯脚与涉事线路黄色电线带AC 220V危险电压的内部导体发生碰触形成回路,导致周某光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致死。

处理结果

!

事故责任人员

1.周某光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冒险骑在铝制人字梯上横向挪动,未注意梯脚压破涉事线路的绝缘层,导致其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电工王某朝在未取得电工证的情况下进行电工作业,其未按照安全规范要求临时接电,未在应急灯电源插座处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未对涉事线路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当周某光骑在人字梯上移动时人字梯踢脚压破涉事线路的绝缘层,导致周某光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致死,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王某朝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3.郭某水未核实王某朝是否取得电工证便安排其从事电工作业,且提供的铝制人字梯不符合安全规范;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郭某水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警示

无独有偶,两宗事故案例中均发生“电线乱接乱拉”、“未按规定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线路”,“人字梯/脚手架塑料防滑脚套破损”、“梯脚压破电线绝缘层”、“临时用电未采用漏电保护”等情况。

“小散工程、零星作业”

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十分常见

此类施工作业 数量多、工程量小、

投资低、建设工期短、

人员队伍散、安全作业条件差

极易发生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在此提醒大家:

先备案、后作业

先持证、再上岗

按规定开展作业,按要求监管到位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筑牢安全生产底线,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