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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1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共1个承租单位。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第 1025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并给予主要负责人王某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8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共 1 个承租单位。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处以人民币 1000 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生产经营场所
决不能“一租了之”
出租方和承租方
均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切实履行各方职责
规范现场管理
严防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