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危化品!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两宗执法典型案例!

2023-12-07 14: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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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2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线路板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四楼电镀车间储存标签名为“硫酸”的场所未设置防泄漏装置,共一处)。


2、四楼电镀车间储存标签名为“硫酸”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一处。

处理结果

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 3028 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 3025 项的规定,以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A3栋三楼电镀车间包装名为“环己胺”的液体,毛重 794.9克/瓶,共55瓶总量43719.5克,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A3栋三楼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包装名为“氢氧 化钠”的固体和标签名为“硫酸”的液体混合存放,共一处)。


处理结果

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3031 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3032项的规定,以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各危化品企业负责人

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环境安全

注重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及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

对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六必须”内容

严格落实自查自纠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