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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
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高处作业事故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
近三年发生的高处作业事故案例
进行曝光
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装消防喷淋头高坠死亡
案情摘要
2023年6月29日,我区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时,工人盛某林未将登高作业车移动到拟作业区域的正下方,而是通过攀爬站在距离地面约4.6米的作业车平台护栏上的方式进行安装作业,因身体失去平衡从护栏上坠落至地面。

事故原因
涉事工人盛某林安全意识淡薄,在升起状态的登高作业车内作业时未采取系挂安全带等防坠落措施,并在作业过程中违章冒险踩在登高作业车护栏上向外探出身体进行消防喷淋头安装工作,因身体失去平衡从护栏上坠落至地面,造成本起高坠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涉事工人盛某林安全意识淡薄,在升起状态的登高作业车内作业时未采取系挂安全带等防坠落措施,并在作业过程中违章冒险踩在登高作业车护栏上向外探出身体进行消防喷淋头安装工作,因身体失去平衡从护栏上坠落至地面,造成本起高坠事故,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中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深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项目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罗某,深某建设公司安全员,负责涉事项目施工现场监管,在项目工地现场安全巡查时未及时发现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全面、不细致,建议深某建设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中某建筑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严格教育监督作业工人按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深某建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按照项目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