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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防范化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
压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对
有限空间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能力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4年3月5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楼车间电镀线整流器间距不足60厘米 (一处),二楼车间配电箱电缆出入部位未采取密封措施(一处),三楼车间电镀线整流器间距不足60厘米(一处),共3处];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楼顶消防水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1、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单位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 45000 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