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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如何理解“三管三必须”,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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