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加装电梯违规作业高坠死亡,2人被追刑责!

2023-04-03 17: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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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

我区某街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发时涉事工人坠落模拟示意图

事故过程

涉事房屋业主林某为方便租户日常出入,拟为房屋加装一台载人电梯,无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作业条件的个体施工队刘某伪造“深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公章,与业主林某签订《电梯土建井道服务合同》,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井道土建、井道钢结构、8+8mm玻璃、打门洞等。


在街道城建办不予受理业主林某涉事房屋施工备案情况下,业主林某为尽快取得涉事房屋施工备案,找到某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代办涉事房屋小散工程备案事宜并支付办理费用。某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使用虚假资质证书及虚假备案施工内容取得涉事房屋小散工程的备案登记表后,个体施工队刘某组织进场施工。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关系图


2023年1月13日,在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监管的情况下,刘某个体施工队的陈某某(死者)及其工友违章冒险作业。在楼板切割及吊环安装等作业过程中,陈某某所踩踏的楼板突然塌下,陈某某随即从6楼坠落至3楼303室地面(3至6楼已贯通,高度约9.6m),导致受伤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对此事故,安全工程、房建土建专家开展技术调查,专家组出具的技术报告认为,涉事楼板的三边已被切割,仅依靠未切割的一边支撑整体重量,且未采取加固防坠落措施,存在楼板坠落的风险。


△涉事楼板三侧已切割

塌下后尚有一侧与楼板相连悬挂在空中


涉事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从存在坠落风险的涉事楼板上行走通过,涉事楼板无法支撑重量突然塌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共同导致了此次高坠事故发生。


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


1.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刘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涉事房屋业主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人民币12万元。


同时,事故发生后,涉事房屋业主林某为隐瞒违规加装电梯行为,指使工人谎报事故现场及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2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二)事故责任人员


工人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从存在坠落风险的涉事楼板上行走通过,涉事楼板无法支撑重量突然塌下,导致本人坠落受伤后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某居公司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虚假资质证书。其虽未直接参与涉事房屋施工作业,但买卖、使用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某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惨痛、教训深刻。

警醒广大业主,施工发包要认真核查施工工程承包人相关资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或个人。

警醒施工队,不得在无施工资质及不具备施工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承接工程进行施工作业。

警醒相关公司,不得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不得使用虚假施工资质证件承接建筑施工工程。


安全提示

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的都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给具体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告知手续,尤其是涉及到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高处作业稍有麻痹大意,容易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电梯安装属于高风险行业

这要求我们时刻规范作业

做好施工中的每一步

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

希望电梯公司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监督

安全才能回家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