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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企业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严格执行“一案双罚”
希望各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防范事故风险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
2021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出租单位、二房东)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对承租单位(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针对该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于检查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于2023年3月12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该项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25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11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黎某处罚1000元。
深圳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2年6月30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时,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行为: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某和王某);
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翻转台去皮机外露的齿轮无防护罩);
3、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翻转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翻转台设备无任何红外防护装置防止员工肢体进入到设备运转区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梁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金属(深圳)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8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施相关设施设备;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