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培训专题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四)

2023-09-16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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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亮点

《条例》修订亮点

• 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 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


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 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 丰富监管手段


• 加强社会共治


•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 增设违法行为的罚则



亮点五  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1.强化企业集团总部的指导管理作用


• 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管理。


• 鼓励: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遴选供应商、合作方,综合考核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2.建立小微企业集群托管制度


• 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 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不减轻或者转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委托协议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3.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

• 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新增内容

•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职责:根据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确定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亮点六  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报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在三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1)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


(2)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3)编制并动态更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


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报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企业内网等方式通报从业人员。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手段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整改隐患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4.构建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实行安全风险管控。

(1)城市高层建筑;


(2)大型综合体;


(3)综合交通枢纽;


(4)隧道桥梁;


(5)管线管廊;


(6)道路交通;


(7)轨道交通;


(8)燃气;


(9)排水防涝;


(10)垃圾填埋场;


(11)渣土受纳场;


(12)电力设施;


(13)公园;


(14)其他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大工程设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汇总,跟踪安全风险变化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 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5.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2)加强规划安全风险评估会商;


(3)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


(4)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6.建立安全风险联合评估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立项阶段,对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联合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规划、条件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


7.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8.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风险公示制度


•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风险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相关情况。


•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安全风险公示期间,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降低或者控制重大安全风险,避免事故发生。


•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风险等级降低的,及时取消公示。


9.确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督办。


•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往期线上培训专题 -

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一)

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二)

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三)



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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