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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亮点
《条例》修订亮点
• 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 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
• 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 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 丰富监管手段
• 加强社会共治
•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 增设违法行为的罚则
亮点七 丰富监管手段
1.柔性监管工具——信用规制工具法定化
•生产经营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柔性监管——行政约谈
• 构建政府内部和外部企业的约谈制度。
• 约谈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约谈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智慧化监管手段
•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
(2)组织有关部门在高危行业、领域和城市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网、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4.强化执法协作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实行联合检查。
•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亮点八 加强社会共治
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体系建设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
• 新闻媒体: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
• 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3.发挥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作用
•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保险公司
(1)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2)与投保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
(3)每年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协助投保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4.强化专家技术支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5.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1)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2)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机制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
(1)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2)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3)对经查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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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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