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防灾应急包别乱买!新国标已实施,对照这样选才靠谱!

2026-03-16 17:20:08 




2025年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家用防灾应急包》国家标准(GB/T 36750-2025)

该标准将更有利于规范家用防灾应急包的生产和使用,为公众在面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保障。标准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国标

购买家用防灾应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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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国标第5.1条,应急包的配置原则为:


应急物品应根据灾害类型、使用场景的需求进行配置,且能够支持家庭的个性化调整。


应急物品宜能根据不同的灾害场景,相互组合,成套使用。成套使用的应急物品应接口兼容、尺寸匹配、连接紧固、安全协调。


应急包宜小型化、轻质化、便于存储和携带;包体结构设计应易于开启,并配置使用说明,方便使用。


应急包宜配有宣教防灾应急知识和技能的物品,包含应急物品的使用说明,方便使用者学习相关应急技能。


此外,新国标还提出了基础应急包、扩充应急包(包括火灾应急包、洪涝灾害类应急包、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包)的配置和技术要求,消费者可参考标准原文进行购买选择。


根据新国标8.1,消费者购买应急包时可关注其标志:


1. 应急包的包体包装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应急包名称、型号规格;

(2)执行文件及年代号;

(3)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厂址、联系方式。


2. 应急包内应急物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应包含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信息。


3. 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包装上还应包含保质期或失效日期。


4. 对于错误使用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装上还应包含警告标志或警示说明。


5. 应急包内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应正确,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应急包的产品简介、适用范围与内容物概述;

(2)配置物品名称、数量清单;

(3)配置物品的型号规格与相应标准范围的列表;

(4)使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简图;

(5)配置物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6)配置物品的更换提示;

(7)应急包使用、贮存等注意事项、检查程序、维护方法及报废准则。


6. 应急包外包装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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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750-2025 家用防灾应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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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保护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来源:国家应急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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