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知丨新修改《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第十一节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1-09-15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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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1年9月1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来临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变化,近年来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所有的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都增加了“全员”,明确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一条明确,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已成为法律强制要求,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安全再也不仅仅是少数安全管理人员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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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学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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