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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1年9月1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来临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一,新增处罚事项。如第九十七条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第九十九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第一百零一条,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的,以及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一百零三条,高危行业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现象;第一百零七条,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
第二,罚款金额加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企业发生事故的罚款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罚款数额由上一年收入的30%-80%提高到40%-100%。
第三,责令限期整改与罚款并处。原《安全生产法》中大量的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才进行罚款,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
第四,未整改的连续计罚。对于违法行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违法后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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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学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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