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环节安全防范指引

2022-07-14 17:01:22 



深圳市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环节

安全防范指引


为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环节安全防范工作,全力压降安全事故,市安委办会同市住房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效措施进行了梳理提炼,形成该指引,现节选5个重点行业领域、16个分领域,共113条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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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建筑施工

城镇燃气

消防安全

工贸重点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



一、建筑施工(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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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工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企业、分公司和项目部按照月检、周检、日检的要求,分层分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

02

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在节假日(含周末双休日)、特别防护期以及特殊气候条件下,落实带班值守和带队检查制度;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岗履职,凡有工人在场作业,管理人员应在场履职。

03

严格按要求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审、论证、交底工作,专项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严格组织落实基坑开挖、塔吊安装(拆卸)等作业监测、巡视、旁站或验收制度。

04

基坑、暗挖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由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重大设计变更应再次组织专家评审;基坑、暗挖工程应按方案分层分级分段开挖,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日常监测,检测数据超控制值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05

模板支架体系和脚手架搭设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专项方案施工,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连墙措施、水平及竖向剪刀撑以及脚手架基础形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06

建筑起重机械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含续期)手续,并经检测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拆、顶升或附墙安装过程应严格落实拆装令制度;施工电梯的防坠器应定期进行防坠落试验;吊装区应设立警戒区,安排专人值守,吊物下方或起吊位置附近不得有工人作业。

07

临边、洞口应按要求设置防护装置,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要求佩系安全带;高处作业吊篮、移动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平台应严格按方案制作、安装、验收。

08

严格按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进行验收;严格落实电工持证上岗制度;现场施工机具、施工设备严格配备开关箱,用电机具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现场交流焊机应采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09

办公区或生活区板房所用材料应符合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工人宿舍不得使用220伏用电插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现场消防系统。

10

工现场应公示重大危险源管理清单及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名单,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更新并建立隐患台账,对隐患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二、城镇燃气(8条)


0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盗用燃气以及损坏、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

02

建设、施工、管道燃气企业等单位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活动的,要严格落实燃气管线保护“四个一”和“6个100%”要求,涉及动土作业的,在未完成动土作业确认表签订前,一律不得作业。

03

管道燃气企业应按规定加强燃气管网巡查巡检和警示标志标识管理,严格落实市政燃气管道“一天两巡”要求。

04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给报废、超期未检、不合格的气瓶和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0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06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给报废、超期未检、不合格的气瓶和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07

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用气条件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应停止供气。

08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切实履行用气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专用燃气具连接软管等合格的燃气设施;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消防安全


(一)超高层建筑(9条)

01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02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03

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分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消防设施、防火分隔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04

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05

禁止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0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出口锁闭、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07

应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禁止占用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在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08

应按照规定落实一站两队建设,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灭火救援专业队开展培训与演练,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实体化运行。

09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二)出租屋(6条)

01

严禁占用、堵塞或者封闭、锁闭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电动门禁系统的应确保断电后自动开启。

02

出租屋内公共区域内禁止存放可燃物;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的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搭建功能用房和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等。

03

出租屋内各电器产品安装使用或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鼓励按租赁区域分设漏电保护开关。

04

出租屋内燃气用具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及燃气管线敷设应符合规定要求,鼓励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05

出租屋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06

出租屋内公共部位应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器和易喷淋设施;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鼓励租户在居室户内安装独立式烟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

(三)电动自行车(4条)

01

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严禁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进入电梯。

02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03

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场地,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

04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



四、工贸重点企业


(一)铝加工(7条)

0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应与铸造系统联锁,应实现自动控流。

0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应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03

存放铝锭的地面应确保干燥,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不得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0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应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应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05

铝水铸造流程应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06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应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07

铸造车间现场应严格控制人数,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二)粉尘涉爆(6条)

0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02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03

除尘系统不得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0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0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应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06

应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涉氨制冷(7条)

0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02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9人。

03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04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05

各制冷压缩机组、制(载)冷剂泵均应在控制箱(柜)上安装电流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机或者开关。

06

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的高度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07

氨制冷机房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四)有限空间(4条)

01

应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方案应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02

应在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3

应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角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04

应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五、交通运输领域


(一)港口(8条)

01

港口企业应落实承包商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管理责任,严禁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应定期组织召开承包商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会议,定期开展监管检查,及时督促和纠正承包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02

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50米范围内,码头平台、储罐区、发油台等防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临时动火手续、安排监护人现场监督、配备应急处置器材。

03

港口企业应制定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对港口大型机械防风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督促企业员工按规定落实防风各项工作措施。

04

港口企业应根据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进行分区、分类、隔离储存,存储隔离间距应符合规定,严禁禁忌物违规混存。

05

港口企业应定期开展防雷检查,及时维护防雷设备设施,防雷设施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06

储罐及管道应设置自动联锁保护系统,并保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工艺管道在水路域分界附近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确保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有效。

07

港口企业应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港口企业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08

引航机构应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应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二)交通建设工程(7条)

01

起重吊装作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作业令制度;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应设置警戒标志和专人警戒,应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吊装作业应遵守“十不吊”安全规定。

02

有限空间作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对存在有害气体的应经通风和检测合格,同时在作业过程中应采取连续通风和检测措施;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应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监护人员应在场且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03

高空作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高处坠落预防措施;支模架下层、外脚手架层间、钢结构吊装下层应按规定设置水平兜网,临边高处、洞口防护措施应落实到位;作业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应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且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应严格遵循安全作业规程,应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04

隧道施工作业,应制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方案要求实施;隧道开挖安全步距应满足要求,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应按规定程序有效处置;应落实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应履行作业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现场带班制度。

05

开挖作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100%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应100%签署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应100%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作业人员应严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加强监理旁站监督,应100%配备专职管线工程师,应100%实施“动土令”制度,应100%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06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在施工区域便道两侧及路口处设置注意行人、限速等警示标志及语音提醒;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交通疏导员引导车辆行驶,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或限速行驶。

07

危大工程作业前,应按照要求落实前期保障措施,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设置现场监督后方可施工;应严格落实“作业令”制度,应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动工前主动报告制度;危大工程作业时,应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并做好检测、监测和验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带班及专项巡视检查。

(三)交通设施(7条)

01

养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人流密集路口、机非混行路段、低洼易涝路段,大型车辆通行较多、未设置红绿灯的交叉路口等高风险路段进行风险辨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或减少安全风险。

02

养护单位对于急转弯、长下坡等路段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相关警告标志及减速带;对于未安装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按照《人行横道线及停止线设置指引(试行)》有关要求,设置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及相关配套标志标线;在有大型车通行的无渠化岛交叉口的右角转角处按照《深圳市大型车辆右转弯内轮差危险区警示带设置方案》有关要求设置大型车辆右转弯内轮差危险区警示带。

03

通过增加临时护栏、右转弯内轮差危险区警示带、月亮岛等方式增强机非分离,将锐角交叉变为直角交叉,降低重点路段点位安全风险。

04

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开展非机动车道管养巡查,对断头路、路缘石过高等及时予以治理,确保非机动车通道的连续性。

05

各制冷压缩机组、制(载)冷剂泵均应在控制箱(柜)上安装电流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机或者开关。

06

养护施工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利用锥形交通路标、施工隔离墩、路栏、安全带、防撞桶(墙)、警示灯、移动式标志车等设施,有效隔离人流、车流和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

07

临时性占道施工作业应加强对作业路段车流量等交通环境的分析,应根据实际情况错峰作业,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施工时间。

(四)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重货、泥头车8条)

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上岗6个月之内参加并通过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安全管理“八个一”职责。

02

企业应建立GPS和视频监控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制止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中小规模企业也可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进行日常监控管理。

03

企业应对新入职驾驶员进行72学时的入职培训,对驾驶员进行20学时的年度日常培训;发现危险驾驶行为的,应立即组织车辆停班、对驾驶员进行24学时再教育;发生事故的,应立即对驾驶员开展警示教育。

04

企业应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开展车辆检查、维护保养和性能检测;驾驶员出车前、收车后应做好车辆检查并记录在案;严禁光头胎、转向系统失灵、照明设施损坏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病车上路。

05

企业应严禁危险驾驶行为,发现驾驶员存在危险驾驶行为的,第一次停班学习8学时(1天),第二次停班学习24学时(3天),第三次建议企业予解聘并纳入行业准入黑名单;被监管部门发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班视频监管人员安全知识学习8学时(1天)。

06

道路货运企业(含泥头车企业)应督促驾驶员做到斑马线必停、右转弯必让,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停车让行。

07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危运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证;危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所承运货物理化特性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程序。

08

危运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互联网+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模式,按要求填报电子运单。

(五)公交场站(5条)

01

场站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违规动火、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

02

场站内严禁违规搭建、加建以及破坏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等改造、装修行为。

03

场站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充电设施等重点场所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完好适用状态。

04

场站管理企业应完善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和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作业审批程序。

05

场站管理企业应建立站内交通指挥员制度,统一协调指挥场站内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

(六)城市轨道交通(7条)

01

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大客流防踩踏专项应急预案,应及时通过采取增加运力、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防止客流过度聚集发生踩踏风险。

02

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03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04

运营单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05

运营单位应加强轨行区侵限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每天运营前非载客列车压道措施。

06

运营单位应按要求严格落实地铁安保区运营时段内“三小时一巡”;严格落实安保区作业方案审查程序,严厉打击安保区非法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

07

运营单位在汛期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内涝积水专项检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编制“车站防汛作战一张图”,明确车站结构图、防汛物资、应急通讯、车站出入口关停机制。

(七)电动自行车(10条)

01

严禁违规驾驶电动二轮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02

严禁驾驶超标电动二轮车。

03

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车。

04

严禁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

05

驾驶电动车应避开重型货车右转盲区。

06

驾驶电动二轮车横过马路时应走斑马线并下车推行。

07

严禁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

08

严禁驾驶电动车非法拉客。

09

驾驶电动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0

严禁违反规定驾驶电动二轮车载人载物,搭载多人。


来源: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