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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强化法治意识
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梳理总结出
《宝安区工贸企业十大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清单》(部分)
提醒辖区工贸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切实消除违法行为
宝安区工贸企业
十大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清单(部分)
01
违法行为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合规建议:
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02
违法行为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合规建议: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相关资质单位培训并经考取作业证,持证上岗作业(电工,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类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03
违法行为描述: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机械行业)。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1.严禁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不得不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时,应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严禁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不得不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时,应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04
违法行为描述: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机械行业、轻工行业)。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应设置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应设置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小时。
参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05
违法行为描述: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轻工行业)。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应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应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参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06
违法行为描述: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轻工行业)。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应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1)“故障电池”是指单体电池电压大于3伏特,存在胀气、短路、破损、过充电等安全缺陷的电池,不包括持续浸泡在水中的电池。
(2)“物理隔离措施”是指通过实体墙、防爆柜、铁皮柜、单独集装箱、防火卷帘等方式,将故障电池与非故障电池隔离的措施。
07
违法行为描述: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法规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合规建议: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设置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08
违法行为描述: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法规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合规建议: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不应相联通。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09
违法行为描述: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0
违法行为描述: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铝镁金属粉尘除尘系统不应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1
违法行为描述: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除尘系统不应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2
违法行为描述: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铝镁等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3
违法行为描述: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电机、灯具、电源线管等)应防爆设置。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4
违法行为描述: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5
违法行为描述: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合规建议:
1.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应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6
违法行为描述: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1.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企业实际制定粉尘清理制度;
2.严格按照清理制度要求的及时清理粉尘,作业现场不应有积尘。
参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6,《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4228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17
违法行为描述: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规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合规建议:
1.应对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制定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对有限空间实施管控;
2.应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台账,并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3.应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
违法行为描述: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法规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合规建议:
1.有限空间作业前,应由任命的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不应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不应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全程监护。
19
违法行为描述: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不应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不应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参见《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20
违法行为描述: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合规建议:
1.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超过9人。
参见《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
编辑|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