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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3日
我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故过程
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人3人到生产车间的输砂传输带下方使用电焊机进行维修支架作业。18时许,工人在完成维修作业后准备收拾工具,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作业前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在负责收揽到电焊机电源线一处接口时,突然倒地不起,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01
涉事电焊机(购买后未见维保记录)未接地,电焊机电源线有多处连接头,接头处绝缘层破损,断路器不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加上作业场所地面有大量积水,存在事故隐患。
02
事故当事人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在未切断电焊机输入端电源、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收揽电焊机电源线的过程中,不慎抓住被水浸湿且绝缘层破损的接口处,电流经人体与大地形成回路导致其触电,引发本起事故。
03
该环保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备案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用电安全的事故隐患。
04
该环保公司主要决策人叶某朗,未履行法定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明知公司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备案手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及多次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情况下,与股东商议决策逃避政府部门日常巡查,安排员工私自接电在夜间生产。
05
该环保公司股东叶某晴、王某行作为共同决策人,未向本单位投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与主要负责人共同商议决策逃避政府部门日常巡查私自生产。
涉嫌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环保公司主要决策人叶某朗了解情况后,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决定谎报罗某是在公司员工宿舍休息时触电受伤。同时,叶某朗还指使下属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事故发生地点在宿舍。在应急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时,该公司员工多次谎称事故发生地点,不如实反映事发经过。
事故处理
1.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款1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2016项、第2009项
2.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朗被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款91457.14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2008项
3.公司股东叶某朗、叶某晴、王某三人涉嫌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提高安全意识!

警醒各企业负责人
要从“责任、制度、培训、投入、隐患、预案、报告”七个方面着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是发展的保障,一味逃避监管只会让“出事”成为必然。
警醒各从业人员
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切勿以身试法。监管部门将一查到底,坚持向瞒报行为出重拳、用重典,维护安全发展,捍卫公平正义。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