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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管理混乱
一直是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之一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将其作为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
出租和承租负责人应落实主体责任
外包外租≠责任转嫁
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千灯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昆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厂房租赁服务,与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出租方安全管理台账缺失、对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且该公司默许承租单位将车间进行分隔转租、3家从事机械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用一个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车间内管理混乱。

针对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千灯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对出租方昆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11日,昆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张浦镇某科技有限公司群租园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园区部分承租企业存在物料堆放遮挡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化学品使用饮料瓶盛装且无中文标示和警告标志、行车吊钩安全扣损坏等问题,同时园区内电瓶车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私拉乱接电线、机动车停放占用外部消防车通道等问题隐患。


经核实,该园区出租企业(张浦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与部分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企业定期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有相应的隐患排查台账等违法行为;承租企业存在堆物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并移交属地区镇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外包外租管理混乱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17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人硫化氢中毒,后又有2人下井施救,相继硫化氢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经调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污水联通工程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含2年质保)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还存在未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情况。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1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其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
案例二
2022年6月8日,广东茂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芳烃车间中间罐区的乙烯输送泵发生泄漏起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5.55万元。

经调查,外包施工单位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伪造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人员多次违规冒险带压作业、项目管理人员也未按照公司规定到施工现场监管履职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出租方和承租方
同为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
“八不准”和“五必须”
必须是底线!


来源 | 昆山应急管理、安全会、合肥应急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