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人人讲安全 | 动火作业致2死2伤!5人被追刑责!全员责任制必须落实!

2023-06-06 16: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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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警示

案情摘要

2022年10月4日17时26分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的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在一期工程试生产阶段设备改造施工时,在101号车间3楼三跨区域发生一起一般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烧毁医药中间体生产设备一批,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


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违法承发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监管不到位、监护人未经培训取得监护资格等多种原因。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节选)

谭*。谭浪施工队的组织者,无资质承揽奕安泰公司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查验工人特种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毛*。奕安泰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莫**。奕安泰公司EHS部员工、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核查安全作业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违规延长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庞**。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员,事故发生当天,在101车间3楼三跨担任动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是“10·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焊接焊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操作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其他案例



案例一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



案例二


2022年5月17日,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万立方米调节池上方外包作业人员违规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进行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原因为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在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三


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头一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检维修作业人员在烟道垂直段内部进行热切割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切割金属熔渣掉落引发火灾;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动火以下事项也要注意

0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0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0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0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0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0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从源头做好防范

才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来源 | 中国应急管理、四川应急、中山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