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培训专题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六)

2023-09-18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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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亮点

《条例》修订亮点

• 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 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


• 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 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 丰富监管手段


• 加强社会共治


•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 增设违法行为的罚则



亮点九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1.扩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新增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

(1)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化工园区

(1)制定本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2)结合企业类型和工艺特点针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

(1)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报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可以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2)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化工园区

(1)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设施。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1)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明确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


(2)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4)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4.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 安全事故发生后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本单位负责人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3)本单位负责人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互相通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责任人员


•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6.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Part.1

事故调查主体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1)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在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三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可以委托。


•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行调查。


Part.2

事故调查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 基本原则

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时效、依法依规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


(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3)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4)总结事故教训;


(5)提出整改措施;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事故调查报告

(1)分析事故原因(技术、管理);


(2)依法向社会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


• 事故发生单位

(1)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认真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


(3)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


(4)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5)整改落实情况向从业人员公开,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3)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存在的漏洞、缺陷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4)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防范和整改。


•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调查报告后一年内评估。

(1)评估主体:组织有关部门;


(2)评估内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 往期线上培训专题 -


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三)

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四)

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五)


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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