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知丨新修改《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第五节 主要负责人职责

2021-09-07 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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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主要负责人职责


2021年9月1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来临


这次的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个人

带来了哪些影响?

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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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仅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负有保障其实施的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涉及人、财、物等多个因素,包括需要资金投入,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管理等。这项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来负责,为此《安全生产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同时提高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处罚度。以前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限期改、逾期不改,处罚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现在是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直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罚款金额也普遍提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罚款分别从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提高到上一年收入的40%、60%、80%、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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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学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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