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知丨新修改《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第六节 双重预防机制

2021-09-08 1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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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9月1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来临


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成为未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系统化管理的主流工具之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新增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在第四十一条具体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应的在罚则部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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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学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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