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新桥街道深圳市陆地江舟科技有限公司5·26安全生产危化违法行为案

2021-09-03 21: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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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26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陆地江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S-7026稀释剂12桶,14KG/桶、ZB-202底漆开油水1桶,15KG/桶、ZB-225底漆开油水2桶,15KG/桶、S-859ST开油水1桶,14KG/桶、QF-219UV开油水1桶,15KG/桶、989-957手感哑光UV2桶,18KG/桶、989-951高光UV8桶,18KG/桶)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贮存化学危险品场所)设置防静电安全设施(共一处)】,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1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28的规定,对该公司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