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福海街道某电器加工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类违法行为案

2021-09-03 2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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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海街道某电器加工类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7楼生产车间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4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3楼排风机传动皮带未安装防护罩,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一、事实认定与法律归责

     经查明,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配电设施、防爆安全、货物堆放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还存在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分别作出罚款贰万元以及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合计肆万伍仟元。

     二、深度解读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与生产经营规模,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从业人员比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监督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其法律依据来自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相关条款。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在现场作业场所定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巡查检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妥善管理本单位各类安全设备并及时维护保养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柜等安全设备因为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装置内部某个元件的损坏和变形,致使整个安全设备不密封,导致意外发生时安全设备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求各个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做好记录。这样处理,也有利于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